信息

上海,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居民必须在瑞典驻上海总领馆申请。

香港居民必须在瑞典驻香港总领馆申请。

因亲属关系申请居留许可

如果您计划到瑞典与您的丈夫、妻子、同居伴侣或者您的孩子或者其他近亲属长期居住,应当在动身去瑞典以前申请居留许可。您可以在瑞典驻北京大使馆申请居留许可。如果您决定与家人定居在瑞典,在您交完材料以后大使馆将安排谈话。

在大使馆获得所有必要材料后,将把您的申请递交给瑞典移民局。随后瑞典移民局将通知您在瑞典的亲戚进行谈话,并最终对您的申请做出决定。如果您获得批准,瑞典移民局办好您的居留许可卡之后会寄给驻华使馆。您的卡到驻华使馆时,使馆会通知您来大使馆领取您的许可卡。您不允许先到瑞典等待移民局的决定。

请注意: 如果您打算与您在瑞典工作的丈夫/妻子/同居伴侣/或父母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请点击此链接: 如何申请陪伴工作的居留许可 

申请材料:

请注意: 所有递交进来的申请材料,我们同时需要其复印件

如果您的丈夫/妻子/同居伴侣在瑞典:

  • 两套填写完毕并签名的申请表。

  • 两套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家庭具体情况表。

  • 两张近照。照片须符合如下要求: 照片须显示整个脸部, 拍摄时应两眼平视面对前方的照相机;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色; 照片须为六个月内的近照,且须符合本人实际面貌;照片须为免冠,有特别宗教原因者除外。 更多信息,请看照片要求 (英文)

  • 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使馆只接受由护照持有者签名的护照(请在护照最后一页签名!)。

  • 中英文对照的结婚公证书及其复印件。注意:从2011年12月1日起,大使馆不再要求公证书由当地省级外事办公室认证,也不需要“双认证”即从瑞典大使馆的认证。如果您曾在瑞典结婚,请提供瑞典结婚证的复印件两份。

  • 如果您的婚姻状况为离婚,请提供中英文对照的无再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果您未结婚,请提供中英文对照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书及其复印件。注意:从2011年12月1日起,大使馆不再要求公证书由当地省级外事办公室认证,也不需要“双认证”即从瑞典大使馆的认证。

 

  •  户口簿的公证书(中英文原件及复印件)。注意:从2011年12月1日起,大使馆不再要求公证书由当地省级外事办公室认证,也不需要“双认证”即从瑞典大使馆的认证。


  • 您丈夫/妻子/同居伴侣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

  • 您丈夫/妻子/同居伴侣的税务局发的身份证明 (personbevis) 两份。

  • 申请受理费,如果您被拒签,使馆将不退还该费用,目前申请受理费为1525元人民币。瑞典使馆只接受以银行卡支付申请费用。只有在无法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才接受现金支付各类费用。

给18岁以下的孩子(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瑞典,孩子随同父亲/母亲定居瑞典)

  • 两套填写完毕并签名的申请表。

  • 两套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家庭具体情况表。

  • 两张近照,其中两张粘于申请表上,另一张随材料上交。照片须符合如下要求: 照片须显示整个脸部, 拍摄时应两眼平视面对前方的照相机;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色; 照片须为六个月内的近照,且须符合本人实际面貌;照片须为免冠,有特别宗教原因者除外。 更多信息,请访问 照片要求 (英文)

  • 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使馆只接受由护照持有者签名的护照(清在护照最后一页签名!)

  • 中英文对照的出生证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注意:从2011年12月1日起,大使馆不再要求公证书由当地省级外事办公室认证,也不需要“双认证”即从瑞典大使馆的认证。


  • 中英文对照的小孩抚养权公证书及其复印件。注意:从2011年12月1日起,大使馆不再要求公证书由当地省级外事办公室认证,也不需要“双认证”即从瑞典大使馆的认证。

 

  • 如果小孩的父母中有一方将留在中国,他/她应提供一封信(英文)证明其知道小孩申请去瑞典这件事,并表示同意。注意:从2011年12月1日起,大使馆不再要求公证书由当地省级外事办公室认证,也不需要“双认证”即从瑞典大使馆的认证。

 

  • 户口簿的公证书(中英文原件及复印件)。注意:从2011年12月1日起,大使馆不再要求公证书由当地省级外事办公室认证,也不需要“双认证”即从瑞典大使馆的认证。


  • 父母(在瑞典)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

  • 父母(在瑞典)的税务局发的身份证明(personbevis)两份。

  • 申请受理费,如果您被拒签,使馆将不退还该费用,18岁以下儿童申请受理费目前为760元人民币。瑞典使馆只接受以银行卡支付申请费用。只有在无法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才接受现金支付各类费用。

 

如果您计划到瑞典与您的孩子,父母(18岁以上的孩子)或其他亲属居住:

  • 两套填写完毕并签名的申请表。

 

  • 两套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家庭具体情况表。

 

  • 两张近照,其中两张粘于申请表上,另一张随材料上交。照片须符合如下要求: 照片须显示整个脸部, 拍摄时应两眼平视面对前方的照相机;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色; 照片须为六个月内的近照,且须符合本人实际面貌;照片须为免冠,有特别宗教原因者除外。 更多信息,请访问 照片要求 (英文)

 

  • 两张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使馆只接受由护照持有者签名的护照(清在护照最后一页签名!)

 

  • 中英文对照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 户口簿的公证书(中英文原件及复印件)

 

  • 父母,孩子或其他的亲属(在瑞典)护照的身份页的复印件两份。

 

  • 父母,孩子或其他的亲属(在瑞典)的税务局发的身份证明(personbevis)两份。

 

  • 其他的文件表明您在哪些方面依靠您的孩子/父母/亲属.

 

  • 申请受理费,如果您被拒签,使馆将不退还该费用,目前申请受理费为1525元人民币。瑞典使馆只接受以银行卡支付申请费用。只有在无法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才接受现金支付各类费用。



如果您没有提供以上必要材料,您的申请过程将有可能被延误。如果必要的话,大使馆有可能通知您补充新的材料。

请注意要在申请表上留下您的联络信息。这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您没有这样做,使馆将无法通知您所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者有关您申请情况的其他信息。

如果您想获得有关探亲居留申请的更多信息,可与大使馆联系,或登陆移民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