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

瑞典驻上海总领事馆受理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省居民的申请。

瑞典驻上海总领事馆签证处
签证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电话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3:00-4:00
直线电话:021-5359 9639

关于领馆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请看本页上方“联系方式”标签。

广东,福建,广西和海南省居民的签证申请须递交至瑞典驻广州总领事馆

香港居民可咨询瑞典驻香港总领事馆

其它地区居民请向瑞典驻华大使馆递交申请。

探亲访友签证

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持有由任何一个申根国颁发的签证可在申根区内自由旅行。申根国包括: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

申请探亲访友签证所需材料(所有递交材料需是英文或瑞典文)

1. 护照或旅行证件原件, 须在签证有效期后三个月仍有效;护照或旅行证的身份页复印件一张。(如申请人非中国公民,还应出示其有效的中国居住证复印件)

2。两张两寸近照,其中一张粘于申请表上,另一张随材料上交。照片须符合如下要求: 照片须显示整个脸部, 拍摄时应两眼平视面对前方的照相机;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色; 照片须为六个月内的近照,且须符合本人实际面貌;照片须为免冠,有特别宗教原因者除外。

3.一份详细填写的短期探亲访友申根签证申请表(表格中通信地址一栏请用中文填写)。和一份详细填写的附表D。申请表和附表均可从本页右侧下载,也可到瑞典驻华使领馆索取。 

4. 瑞方邀请函。邀请人须填妥专用表格Referee's Appendix - Appendix E (附表E)作为邀请函。此表可从瑞典移民局及其分支机构领取,表格编号为SIV 213031,也可从本网站下载,见本页右侧。

5. 瑞方邀请人的身份证明即personbevis;身份证明可由邀请人在其当地的税务局取得,也可登陆瑞典税务局的网站索取。邀请人须将邀请函即附表E与其身份证明寄给或传真给申请人,由申请人递交至领馆。

邀请人的护照复印件。如邀请人非瑞典公民,须提供其护照复印件,有效瑞典居留证复印件和身份证明。

6.  经济担保。如邀请人负担费用,请提供邀请人在瑞典的雇佣证明或其他材料如邀请人的存款证明或薪金证明等,证明有足够资金负担申请人在瑞的费用。如申请人自行担付其在国外的旅费和生活费,请出示本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

7. 申请人现如有工作,请单位出示英文证明原件,证明申请人被准假,写明准假的天数并担保申请人回国后仍在本单位工作。须用用公司名称的正式公函纸书写,相关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单位地址,电话和传真等。

8.如申请人为学生,在学习期间申请出国,请学校出示英文证明原件,证明申请人被准假及准假的天数。须用有学校名称的正式公函纸书写,相关校/院/系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学校地址,电话和传真。

9.申请人须去保险公司办理本人名下的旅行保险,保额不低于3万欧元。请出示旅行保险英文原件并递交其复印件。注意:该保险应涵盖申请人在申根国内的所有逗留日期。在签证持有人于申根国入境时,应随身带有该保单英文原件,以备边境检查。如未携带,将有可能被拒绝入境。

10.如申请人未满18岁,其父母双方应出示书面的同意书。此外,须出示户口本原件并递交所有页的复印件。

11.如有需要,领馆将会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材料并进行电话问询。

提示:

申请者须本人前来领馆申请。

上述材料齐备并不意味着肯定能得到签证。

签证费,请查看受理费用一栏
递交材料时缴付,若拒签,签证费不予退还。
签证费根据每月瑞典克郎和人民币汇率的不同可能有所变动。

签证受理周期为15个工作日。

注意: 

如您计划停留多于90天,如停留半年或一年,请填写居留许可的表格,而非签证表格。 具体要求请见探亲访友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