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

瑞典驻上海总领事馆签证处
签证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电话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3:00-4:00
直线电话:021-5359 9639

总领馆于节假日闭馆。

关于领馆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请看本页上方“联系方式”标签。

瑞典驻上海总领事馆受理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省居民的申请。

广东,福建,广西和海南省居民的签证申请须递交至瑞典驻广州总领事馆

香港居民可咨询瑞典驻香港总领事馆

其它地区居民请向瑞典驻华大使馆递交申请。

探亲访友签证

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持有由任何一个申根国颁发的签证可在申根区内自由旅行。申根国包括: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捷克、爱沙尼亚、 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瑞士。

申请探亲访友签证所需材料(所有递交材料需是英文或瑞典文)

  • 护照或旅行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护照须在签证有效期后三个月仍有效。护照需由持有人签名,否则将被拒绝受理。护照身份页复印件一张。如申请人非中国公民,还应出示其有效的中国居住证复印件。

  • 两张两寸照片。照片须符合如下要求:
    - 照片须显示整个脸部, 拍摄时应两眼平视面对前方的照相机;
    - 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色;
    - 照片须为六个月内的近照,且须符合本人实际面貌;
    - 照片须为免冠,有特别宗教原因者除外。
    不符合要求的照片将被拒绝受理,并由此可能造成签证申请的延误。

  • 一份填写详尽的短期探亲访友申根签证申请表。申请表和附表均可从本页右侧下载,也可到瑞典驻华使领馆索取。 

  • 一份填写详尽的附表D。

  • 一份填写详尽的附表E,由瑞方邀请人填写。

  • 瑞方邀请人的身份证明即personbevis;我们接受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传真件或从网络的打印件。身份证明可由邀请人在其当地的税务局取得,也可登陆瑞典税务局的网站索取。邀请人须将邀请函即附表E与其身份证明发给申请人,由申请人递交至领馆。

    邀请人的护照复印件。如邀请人非瑞典公民,须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和有效瑞典居留许可的复印件。

  • 经济担保。如邀请人负担费用,请提供邀请人在瑞典的雇佣证明或其他材料如邀请人的存款证明或薪金证明等,证明有足够资金负担申请人在瑞的费用。如申请人自行担付其在国外的旅费和生活费,请出示本人名下财力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在瑞典所需资金为每天40欧元。

  • 中国公民赴瑞典探亲,请提供户口本原件及所有页复印件。

  • 申请人现如有工作,请单位出示英文证明原件,证明申请人被准假,写明准假的天数并担保申请人回国后仍在本单位工作。须用用公司名称的正式公函纸书写,相关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单位地址,电话和传真等。

  • 如申请人为学生,在学习期间申请出国,请学校出示英文证明原件,证明申请人被准假及准假的天数。须用有学校名称的正式公函纸书写,相关校/院/系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学校地址,电话和传真。

  • 保额不低于3万欧元的旅行医疗保险,保险需包含在整个申根区的旅行时期(直到离开申根区的欧洲当地时间24:00)。请提供报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报单必须为打印文本,不接受手写保单)。请注意:于申根国入境时,应随身携带该保单的原件,以备边防检查。如不携带,将有可能被拒绝入境。

  • 如申请人未满18岁,其父母双方应出示书面的同意书。此外,须出示户口本原件并递交所有页的复印件。

  • 如有需要,领馆将会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材料。

注意:


申请者须本人前来领馆申请。

上述材料齐备并不意味着肯定能得到签证。

签证费,请查看受理费用一栏
递交材料时缴付,若拒签,签证费不予退还。
签证费根据每月瑞典克郎和人民币汇率的不同可能有所变动。

签证受理周期为10个工作日。

如您计划停留多于90天,如停留半年或一年,请填写居留许可的表格,而非签证表格。 具体要求请见探亲访友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