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

瑞典驻上海总领事馆签证处
签证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电话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3:00-4:00
直线电话:021-5359 9639

总领馆于节假日闭馆。

关于领馆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请看本页上方“联系方式”标签。


瑞典驻上海总领事馆受理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省居民的申请。

广东,福建,广西和海南省居民的签证申请须递交至瑞典驻广州总领事馆

香港居民可咨询瑞典驻香港总领事馆

其它地区居民请向瑞典驻华大使馆递交申请。

商务签证

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持有由任何一个申根国颁发的签证可在申根区内自由旅行。申根国包括: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捷克、爱沙尼亚、 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瑞士。申根区的最长停留期限为90天。

受理签证的使领馆

您应到您主要目的国的驻华使领馆递交申请。 如无法确定哪个国家是主要目的国,那么应去访问时间最长的国家的使馆或领事馆。如在各个申根国家的访问时间一样长,那么应到您第一入境国的使领馆递交申请。

递交申请

官方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持有者的签证申请须由相应的中国外事机构递交。
普通护照持有者原则上须本人前来申请。

所需材料(所有材料需为英文或瑞典文)

  • 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并附护照的身份页复印件两张。护照须在签证有效期后三个月仍有效。护照需由持有人签名,否则将被拒绝受理。

  • 两套用英文或瑞典文填写详尽的包含附表A在内的申根签证申请表。签证申请表及附表A可见本页右侧链接并下载,您也可前来领事馆索取。

  • 两张两寸照片。照片须符合如下要求:
    - 照片须显示整个脸部, 拍摄时应两眼平视面对前方的照相机;
    - 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色;
    - 照片须为六个月内的近照,且须符合本人实际面貌;
    - 照片须为免冠,有特别宗教原因者除外。
    不符合要求的照片将被拒绝受理,并由此可能造成签证申请的延误。

  • 瑞典方邀请信。
    邀请信应包含如下内容:
    - 被邀请人的个人信息;
    - 预计停留期限;
    - 访问目的和行程安排;
    - 需签字并注明邀请方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等。
    邀请信必须为原件

  • 中方公司或单位的英文派谴函。
     派谴函应包含如下内容:
    - 申请者姓名,职务,访问目的,停留时间;
    - 回国担保;
    - 用公函纸书写, 相关领导签字,公司盖章并注明地址电话传真等。
    此派谴函必须为原件且签字人不能为申请人。

  • 双方公司(中方和瑞典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需在有效期内,瑞典公司营业执照的打印出具日期距申请日期不能超过一年。

  • 经济担保。(可在邀请信中或派谴函上说明何方承担您在瑞典的费用)。在瑞典所需资金为每天40欧元。

  • 保额不低于3万欧元的旅行医疗保险,保险需包含在整个申根区的旅行时期(直到离开申根区的欧洲当地时间24:00)。请提供报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报单必须为打印文本,不接受手写保单)。请注意:于申根国入境时,应随身携带该保单的原件,以备边防检查。如不携带,将有可能被拒绝入境。

  • 非中国公民申请者请出示有效的中国居住证的复印件。

  • 如有必要,领馆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材料,补充信息或进行面谈。

注意!
您需本人前来领馆申请签证。

提供以上材料并不意味一定获得签证。

签证受理周期为7个工作日。

四.签证受理费
请查看受理费用一栏。
递交材料时缴付,若拒签,签证费不予退还。
签证费根据每月瑞典克郎和人民币汇率的不同可能有所变动。